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食品添加剂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12-12 13:53 来源:十堰融媒
  • 微信
  • QQ空间
  • 微博
  • QQ好友

秦楚风讯(十堰融媒记者 叶旭升 通讯员 李莎丽 12月12日,记者十堰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从2025年以来,该局紧盯食品生产源头、流通销售、餐饮服务全链条关键环节,以“零容忍”态度重拳整治违法使用和销售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查处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效应,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饮食安全,现公开曝光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郧阳区某糕点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简述:2025年3月12日,郧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其无法提供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相关台账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于4月11日之前整改完成。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履行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记录和查验相关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的规定,郧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进货查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供货方主体资质以及所经营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查验的一项法律义务,目的是对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所销售食品的安全及可追溯,也为依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房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5年1月,房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房县某餐饮店经营的卤豆干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卤豆干系当事人销售给上述餐饮店。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9日,从襄阳某批发部购进该批次卤豆干10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的卤豆干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050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房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热点和热切期盼,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案例三:张湾区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5年2月27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龙眼的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应当为≤0.05g/kg,实测值为0.18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龙眼系从茅箭区林荫大道某果品商行购进,共购进21斤,购进时查验了供货者相关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67.58元。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对供货者的违法行为已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严执行进货查验流程,定期开展全面自查,确保经营食品合规安全。

案例四:郧西县某烘焙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5年5月26日,郧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食品加工操作间发现其使用的芝士粉、皇家红、预拌粉、肉松、无花果等共6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上述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共6袋(瓶),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放置在食品加工区域内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309.8元。因当事人未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检查过程中,郧西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对未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使用记录制度的情况进行整改,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改正。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采购、贮存和使用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定期自查义务,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五:张湾区马家沟某黄酒小作坊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5年2月19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黄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黄酒是当事人2月16日生产,共生产150斤。当事人为增加黄酒的口感,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上述食品添加剂。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黄酒已全部销售。因当事人未如实记录进货和生产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酒,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通过及时整改,生产的黄酒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典型意义:食品添加剂的合法合规使用与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紧密相连,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的身边要事。根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黄酒在加工过程中不可以添加甜蜜素等人工合成甜味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生产加工活动,常态化开展定期自查,从源头把控风险,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下一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化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健全“查处-惩戒-曝光”闭环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同时将涉案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欢迎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食品添加剂违法线索可拨打12315热线举报,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编辑:万林

标题:
网址:
错误内容:
姓名:
电话: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网络新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