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多位网友爆料称,江西南昌一景区发生了一起伤人事件,致1人死亡、1人受伤。
12日下午,南昌警方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10日,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路发生一起伤人案件。经初步调查,当日13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席某某(男,23岁,江西高安人,有精神疾病诊疗史)持剪刀对刘某某和施某进行伤害,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施某经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目前,席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2日晚,刘某某的朋友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是通过网帖得知刘某某离世的消息,刘某某是一个很好的女孩,学习成绩也很好,开学后将读大二。
另有一位刘某某的同学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家属正和警方沟通处理,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截至发稿,极目新闻记者多次拨打涉事景区电话,均无人接听。
针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若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如果席某某确实为精神病人,且行凶时完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且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正常量刑标准处罚。应当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通过详细的精神检查、心理测评等手段,依据相关诊断标准进行鉴定,确定席某某是否处于发作期以及精神状态对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若该男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属或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即使男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若其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者,家属或监护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也可能会被要求协助赔偿。此外,家属或监护人还负有对男子严加看管和医疗的责任,防止其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
如果构成犯罪的,受害者家属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死者家属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极目新闻记者 郭奕
编辑:张红艳